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挤占、挪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