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事故隐患、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