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本市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奖励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