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共同治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本市开展全域平安示范创建活动。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组织开展各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平安创建活动,有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家庭等平安创建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