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维护社会稳定、平安法治宣传、矛盾纠纷化解、心理健康指导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