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有关职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