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或者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下列职务:

(一)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二)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任免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四)任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任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