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办法规定任免的人员,其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须报上一级批准、备案和批复、通知的,由提请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