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熟悉拟任免人员情况的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