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后提出,同时附国家工作人员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十日前提交。考察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