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饮用水安全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