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