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支持农牧村供水协会和用水合作组织参与供水用水管理,发挥其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给排水公司或区域性专业化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农村供水协会和用水合作组织的培育、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