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条有效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确需停业、歇业、改变饮用水工程用途的,应当提前向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