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乡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使用节水器具节约用水,发现结算水表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及时告知供水单位进行检修;

(四)不得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

(五)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城乡供水;

(六)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七)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做好防止漏水爆管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