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设施管理及运行管护,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应当建立净水、制水岗位运行管理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要求后方可上岗;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水源变化记录、水量水质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