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