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