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