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推广绿色防控和生物防治技术;完善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处理体系;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运用测土配方技术,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持续推动农药、化肥减量增效,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乡村产业生态化,加快现有乡村企业绿色改造升级,严格产业环境准入;引导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种养殖技术,促进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