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历史建筑、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红色遗址等文化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估,落实保护、传承措施。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对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及其相关资料和实物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加强对巴渝农耕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的挖掘利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