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家庭农场培育,鼓励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兴办企业,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资产收益、土地流转、资金入股、房屋联营、务工就业、产品代销、生产托管、租赁经营等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