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检验、检疫、检测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不得收取费用。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技术标准、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经检验、检疫、检测证明合格的产品,应当在结束后五日内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能足额返还、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原价值给予补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购买抽取样品的,从其规定。但违法产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