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执法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对企业的执法监督检查可以一并进行的,应当组织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以及执法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存入档案,以便被检查企业查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