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第九条有效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从事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包车合同,由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当次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可以采用电子标志牌形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