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
(一)班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
(二)包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未持包车合同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的;
(三)定制班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对旅客进行实名制查验或者未对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五)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或者未按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