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的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