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取得巡游出租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个人的,核准的经营许可事项可以在其车辆营运证上一并注明,不再单独核发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