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2022年10月1日以后市、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巡游出租车营运权,其营运权期限不超过六年。授予巡游出租车营运权不得收取使用费。

2022年10月1日以后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车,其最长行驶里程不超过九十万公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确定的车辆最长行驶里程和当地巡游出租车年平均行驶里程数,确定车辆最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超过八年。

在充电设施等条件具备的地区,巡游出租车应当主要采用新能源车型。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