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车况、高峰期乘客待车时间、乘客拥挤度、到站准时率等因素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