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车况、高峰期乘客待车时间、乘客拥挤度、到站准时率等因素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