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中药材种植。
林下中药材种植应与种植地区的生态承载力相适应、相协调。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或坡度>35°的林地实行封禁管护,禁止林地开发利用活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或坡度26°-35°的林地,只允许开展仿自然式的林下中药材发展项目;其它公益林或坡度16°-25°的商品林地,可开展非耕作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选择林下中药材发展项目;坡度6°-15°的商品林地,可适度开展耕作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坡度≤5°的商品林地,可根据发展林下中药材的实际需要,开展耕作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
需采取耕作活动的,每个垦植区面积控制≤3hm2,耕作面不超过15m×1.5m,上下床之间保留林下原有植被隔离带2m以上,每隔10床顺山保留5m宽以上隔离带。沟谷(溪流)、山脊与垦植区之间,以及各垦植区之间应保留20m以上原有植被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