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警告,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同一生产者提出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申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