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交通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