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

(二)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

(三)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