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