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确定待查生产经营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未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