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