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以及旅游投诉电话和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向旅游者销售旅游产品,应当核实旅游产品提供者的身份,并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标明旅游产品提供者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提供旅游产品网络搜索服务的,应当保证旅游产品信息的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