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提出规定以外的要求;(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安排,不得推诿、拖延;(四)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市场主体有任何影响依法履职的交往。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