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增加市场主体义务,变相延长货物、工程、服务等验收和账款结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严格追究责任等措施,防止和纠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