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规模和比重,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行为的监管督导力度。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