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具体补偿方案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