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具体补偿方案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