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城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组织建设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已经建成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区域,应当按规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在城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和原有的非工业建设项目或者营业场所,其生活污水无法进入集中处理排水管网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