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营造生态公益林,保护自然植被、湿地,鼓励和支持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发展用材林,控制面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