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将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