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经该材料出具单位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通过合法有效的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形成的电子材料,视为原件。

申请人选择线上申请的,应当对网络服务端口申报数据内容与本人所持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或者内部核查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