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