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相关工作,建立机动车停车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