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各自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