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四项规定,公共停车场未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辆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违反第五项规定,未将停车泊位相关信息数据上传至全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的。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